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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接受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招标项目投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6-24 16:02:04 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与我中心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了《广州市第二老人院项目一期工程室外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DE16-011-026,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工程至今尚未完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你司来函承诺材料、人员计划无一按计划推进,现场人员、材料、机械等投入严重不足,直接导致工程形象进度严重滞后;你司负责施工的弱电光纤接线、桥面铺装、中心广场铺装等未按计划完成。针对你司的违约行为,监理单位和我中心曾多次现场协调、发文督促、约见你司主要领导,要求限时整改、加快施工收尾,以确保该工程尽快验收和移交,但你司对监理单位指令置若罔闻,向我中心承诺的按期完成施工收尾的时间一再拖延,至今仍未完成。我中心已多次向你司发出违约处罚通报,包括但不限于:2016年12月28日发出《市重点办关于给予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违约处罚的通报》(穗重建办字〔2016〕694号),2017年1月19日发出《市重点办关于给予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处罚的通报》(穗重建办字〔2017〕42号),2017年4月12日发出《市重点办关于给予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违约处罚的通报》(穗重建办字〔2017〕133号),2018年5月22日发出《市代建局关于给予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违约处罚的通报》(穗代建字〔2018〕275号),2018年5月22日发出《市代建局关于给于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般违约处罚的通报》(穗代建字〔2018〕276号),2018年6月13日发出《市代建局关于给予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处罚的通报》(穗代建字〔2018〕349号),2018年7月21日发出《市代建局关于给予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处罚的通报》(穗代建字〔2018〕443号),2019年2月1日发出《市代建局关于给予广州金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处罚的通报》(穗代建字〔2019〕91号)。但你司迟迟未按照通报内容及时进行整改,拒不服从我中心指令,严重违反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及投标承诺,情节严重,毫无诚信,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已再无合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中心有权不再接受你司参加我局招标项目的投标。
  经查询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你司在其他施工项目中,因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1)你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金龙路(市莲路至亚运大道K1+710~K2+070段)工程涉嫌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3月6日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你司作出行政处罚(番住建罚〔2018〕7号)。(2)你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20万辆/年产能扩建调整项目厂区道路、雨水排水系统及厂区路灯配电系统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2018年3月14日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你司作出行政处罚(番住建罚〔2018〕8号)。(3)由你司负责施工的南沙中心医院二期后续工程仓库设置住人宿舍和木材加工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且共用疏散通道,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相关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17年1月18日对你司作出行政处罚(穗公南(消)行罚决字〔2017〕0001号)。
  鉴于你司存在以上一系列严重失信、违约违法违规行为,经我中心研究决定,按相关规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不再接受你司参加我中心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
  特此通知。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2019年5月30日